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开始实施
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 2934-2019)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本标准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1的浓度限值。
表1 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控制项目 | 监测点浓度限值(µg/m3) | 达标判定依据(次/天) |
PM10 | 80 | ≤ 2 |
备注:(1)本表中监测点浓度限值指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µg/m3时,以150µg/m3计;
(2)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是指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全部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任何一小时PM10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标准对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做出以下要求:
1、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2、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3、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宜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4、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1~2个监测点位。
5、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 3 m~5 m 范围内